对《关于与**公司棉花进料加工协议执行情况》 传真件的说明
**公司与四川省天茂实业公司1996年11月22日签订了实际是具有风险转移的加工协议《棉花进口协议》(合同编号:95JHTM001)(以下简称:95合同)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作愉快,实现双赢。由于双方对市场前景一致看好、在合同的履行期间便酝酿第二批棉花的进口加工事宜,双方于1997年6月4日又在成都续签了进料加工301.16吨棉花的第二份合同(合同编号:97JHTM001)(以下简称:97合同)。由于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第二份合同文本灭失,现根据四川省天茂实业公司天茂纺织部1998年6月发给我公司的传真件《关于与**公司棉花进料加工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客观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9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天茂实业公司。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在此之前与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均含有进出口的性质。我公司的“两纱两布”出口业务于1998年7月6日才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复,正如95合同那样,我公司不可能在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情况下于1997年6月4日与香港天茂兴业有限公司直接签订业务合同,只能依靠四川省天茂实业公司来实现产品的间接出口。
二、从97合同和95合同的编号上可以看出它们均含“JHTM”字母,意即“**”“天茂”每一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的大写。9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天茂实业公司,那么按同样规律编号的9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他们俩又还会有谁!
三、从97合同和95合同的签约地点上可以看出它们均在“成都”。香港天茂兴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只设有办事处,而办事处显然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我公司97年6月要继续签订含有进出口性质的合同也只有并且只能像95合同那样同四川省天茂实业公司签约。事实上从郑斌本人所代表的身份中我们可以不可否认地看出:香港天茂兴业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省天茂实业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外是两个牌子,实则只有一套人马。
四、从该传真件的“到98年2月为止,双方第二批棉花收付持平”的字样中同样可以看出,该传真件的发出方“天茂纺织部”也同样认为:95合同所加工的棉花是第一批业务,97合同所加工的棉花是第二批业务(95合同的继续和延伸)。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即使在97合同文本已经灭失的情况下,从合同对方发来的传真件上也能根据理性的逻辑思维,准确推断出97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